護理師徵才資訊|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誠徵約聘職業安全衛生護理師
徵才機關: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甄選名額:正取2名、備取2名
人員區分:約聘人員
有效期間:114年4月1日至114年4月7日。
報名資格: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 (含) 護理相關系所畢業,國外學歷需經驗證明。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高等考試及格或護理師檢覆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
曾任地區醫院(含)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累積年資2年(含)以上(年資採計至報名前一日且能提出相關服務證明影本,已離職者請提出離職證明書影本)。
具備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持有ACLS、ETTC、EMT-1或BLS等其中一項急救專業證照(證照須為有效期限);具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工作經驗且近三年內完成12小時在職教育訓練者及其他護理專業相關證照(如健康促進管理師證照)尤佳。
具公文書寫、Word、Excel及***** Point等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具備服務熱忱、態度親切、溝通能力、積極學習與敬業精神。
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在臺設籍滿10年以上之規定。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工作內容:
衛生保健相關業務。
保健室管理相關業務。
餐點及廚房相關業務。
配合並協助辦理園務行政相關業務。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新北市立鶯歌區大湖路336號
聯絡mail:ac1741@ntpc.gov.tw
聯絡電話:(02)26781259分機17,李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