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甄選人員:
(一)職稱:士(生)級護士。
(二)工作地點:本市衛生所。
二、錄取名額:
正取 33 名、備取 33 名。
三、工作內容:
(一)執行護理醫療、公共衛生、防疫、預防保健、衛生稽查等業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四、資格條件:
(一)領有護士或護理師證書, 並曾於中央(地方)衛生機關或公立醫療院所(不含政府委外經營者)或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從事護理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且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公務人員有案,及具備執業登記之資格。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自 104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五)起至 104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止。
(二)報名方式:應徵者請於 104 年 8 月 21 日 17 時 30 分前將應徵資料(含報名表)送達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 132-1 號「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事室李小姐」收,逾時恕不受理(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三)104 年 9 月 1 日(星期二)於本局網站(http://khd.kcg.gov.tw/)公告審查合格名單。
(四)連絡方式:聯絡電話 07-7134000(轉 4122 聯絡人-李小姐或轉 4123 聯絡人-陳先生)。
六、報名時請檢送下列資料影本各乙份:
(一)※身分證。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碩士【含】以上僅採計公共衛生及醫療護理等相關系所畢業之學歷;大學【含】以下僅採計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之學歷;繳驗國外畢業證書者,均須附繳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及經公證之中文譯本。) 。
(三)※考試及格證書。
(四)服務證明書或離(在)職證明書(檢附之每項經歷證明文件均須有明確記載到職及離職等相關起迄日期資料,俾利確認年資,其他文件不予採計)。
(五)※護士或護理師證書。
(六)語文能力(英語或其他外國語言)檢定證明(有計分者始須繳交,無則免交)。
(七)任職派令。
(八)銓敘部函(銓審函)。
(九)有效期限內的執業執照或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證明(操作步驟: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輸入帳號密碼或醫事人員憑證IC卡登入>積分管理系統>查詢>積分統計(單筆)>按查詢查到積分資料後列印積分報表。)
備註:以上證件請以 A4 紙張影印 1 份並加註「與正本相符」,親筆簽名後並加蓋本人私章,以示負責。另因本次甄選報名資料事涉有關考試、學歷、經歷年資及語言能力等資績審查評比項目之分數計算,爰請應徵者於報名時自行詳細檢視各項檢附資料是否無誤及有無缺漏,資料錯誤或不齊全者,均不得補件,並概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七、甄選方式:
(一)成績計算:
1.資績審查(考試、學歷、經歷年資、語文能力)占 30%:
(1)考試(護理相關):以最高考試擇一採計,最高以 40 分計公務人員高考及乙等特種考試及格 40 分、專技高考及相當特種考試及格 38 分、師級檢覈及格 36 分、公務人員普考及丙等特種考試及格 34 分、專技普考及相當特種考試及格 32分、士級檢覈及格 30 分。
(2)學歷:以最高學歷擇一採計,最高以 35 分計
A. 碩士僅採計護理醫療及公共衛生等相關系所畢業之學歷;具碩士(含)以上學位 35 分。
B. 大學(含)以下學歷僅採計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
畢業之學歷;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32 分、專科學校畢業 28 分、高中(職)畢業 23 分。
(3)經歷年資:最高以 20 分計。
A. 曾任或現任中央(地方)衛生機關及衛生所(含健康服務中心)護理人員年資每滿 1 年 3.6分、公立醫院(不含政府委外經營者)護理人員年資每滿 1 年 3 分、私立醫院(含政府委外經營者) 及其他機關學校護理人員年資每滿 1 年 2.4 分;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算。
B. 服務經歷年資之計算須實際從事與護理相關工作年資始予採計,如職稱非護士、護理師者,請於服務證明內加註實際工作內容為護理相關工作,否則不予採計。
C. 年資計算,未滿一年者,依其任職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單月有 2 段服務機關以上年資者擇優 1 段計算)。
D. 以上年資之採計請檢附服務證明書或離(在)職證明書(檢附之每項經歷證明文件均須有明確記載到職及離職等相關起迄日期資料,俾利確認年資,其他文件不予採計)。
(4)語文能力:最高以 5 分計。
A. 通過全民英檢初級、中級、中高級以上(或其相當英語檢測等級) 並檢證者,依等級給分:初級者給 1 分、中級 2 分、中高級以上 3 分,並以其通過檢證最高級者給分。
B. 通過其他外國語言能力檢測並檢證者,一種語言加 1 分。
C. 通過托福等其他相關英語能力測驗(含各種國家考試之英語測驗)對照全民英檢等級及通過測驗有效期間,依照教育部研訂之標準辦理;其他語言測驗亦同。
備註:以上各項資績分審查採計至 104 年 7 月 31 日止,並以應徵者報名時所檢附各項資料為審核依據,審查結果以本局審核確認之成績為準。
2.筆試:(公共衛生專業知識測驗,測驗題 100 題)占 70%
(1)考試時間:104 年 9 月 12 日(星期六)下午 3 時至 5 時(如高雄市政府宣布 9 月 12 日高雄市停止上班,應試時間延至 9 月 19 日(星期六)下午 3 時至 5 時,成績公告、錄取名單公告及選填職缺志願分配作業日期順延一週)。
(2)考試地點: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高雄市凱旋二路 89 號)
(3)請攜帶 2B 鉛筆、橡皮擦及黑色原子筆等文具應試。
(二)本次甄選總成績相同時,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如筆試成績再同分,則依序以考試、學歷、經歷年資、語文能力等資績審查評比項目較優者優先錄取。如仍同分,則以現場公開抽籤方式決定錄取順序。
八、(一)成績公告:104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二) 於本局網站(http://khd.kcg.gov.tw/)公告,如有疑義請於 104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二) 至 104 年 9 月 18 日(星期五)17 時前親自(不得委託)至本局申請複查,逾期不受理。
(二) 錄取公告:104 年 9 月 24 日(四)於本局網站(http://khd.kcg.gov.tw/)公告。
(三) 試題及正確答案於 104 年 9 月 12 日(星期六)下午 5 時 00 分公告於本局網站。
九、錄取人員選填職缺志願分配作業:
(一)依公告正、備取順序公開選填服務機關職缺。
(二)時間及地點:104 年 9 月 29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8 樓大禮堂辦理。
(三)一律採親自或委託選填(委託他人選填服務機關者,需填具委託書),惟擇定後不得更改,亦不得要求保留或延後。
(四)備取人員於正取人員放棄後,依備取成績順序遞補職缺,候補期間為 3 個月;候補期間內, 本局所屬各衛生所若有護士職務出缺,亦得由備取人員依成績順序遞補,惟不得要求保留或 延後。
(五)當日需攜帶資料:
1.公務人員履歷表(含個人自傳並簽名)及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2.攜帶報名所繳資料正本文件(第六點規定(一)~(五)有加註※者,請務必攜帶正本),驗證後
發還。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筆試當天請攜帶身分證件以利查驗。
(二)報名證件不齊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且不另行通知補件,如有偽造,取消資格並依法究辦。
(三)試題為測驗題 100 題,採電腦閱卷方式,應以 2B 鉛筆劃記,劃記要粗黑,擦拭要清潔,若不為機器所接受,請考生自行負責。
(四)經甄選錄取人員仍須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
(五)現職公務人員獲錄取後,依法辦理商調手續,應於本局去函商調發文日翌日起 1 個月內取得現職任免權責機關同意函,否則一律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附錄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1、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
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2、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3、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附錄三
考試相關重要日程表
報名日期:104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五)起至 104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止。
公告審查合格名單暨筆試相關注意事項:104 年 9 月 1 日(星期二)。
筆試(公共衛生專業知識測驗):104 年 9 月 12 日(星期六)下午 3 時至 5 時。
公告成績: 104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二)
成績複查期限: 104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二)至 104 年 9 月 18 日(星期五)
公告錄取名單及選填服務機關相關事項公布:104 年 9 月 24 日(星期四)公告。
公開選填服務機關及繳驗報名資料:104 年 9 月 29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