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時間
113.7.27~7.29
標題 |
內容 |
備註 |
應試科目 |
一、衛生法規及倫理 |
●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
應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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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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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證明文件。 |
●相關認定原則請見衛福部醫事司公告。【如下方相關資訊第6點】 ●需送公衛師應考資格審查,取得「審查通過證明」,才能依考選部公告流程報名考試。【詳情請見衛福部醫事司公告-如下方相關資訊第5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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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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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場所 |
可受聘於醫事、健康照護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或其他依法規應進用公共衛生師之機關(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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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內容 |
一、社區與場域之環境健康風險及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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