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4日 星期一

公職護理師


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報名日期
每年3月
考試日期
每年7月
應考資格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護理師證書、地方政府登錄之執業執照及領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考試科目
第一試:筆試占總成績80%
專業科目(均為申論題)
(1)
公共衛生政策
(2)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二試:口試占總成績20
成績計算方式
1. 筆試占總成績80%,口試占總成績20%,兩者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專業兩科科目平均成績計算;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
2.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口試成績未達6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
錄取方式
用人機關提列任用計畫時,依選試科目分別填列需用名額,並按選填該選試科目之應考人擇優錄取。
※以上各項僅供參考,實際內容仍以考選部網站公布之官方訊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