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0日 星期日

工業安全/職業衛生-招生資訊 正課班 / 總複習班

工業安全技師

重要時程表: 報名時間:110.08.03(二) - 08.12(四) 簡章下載:詳見 考選部網站 考試時間:110.11.20(六) - 11.22(一)

報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業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與衛生、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工業化學與災害防治、工業工程、工業工程與管理、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工業管理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工業安全、風險危害評估或風險評估或危害評估、機械製造或機械加工法、工業衛生、工程材料或機械材料、電工學、化學工程、熱工學或熱力學概論或工程熱力學、工程力學或應用力學或材料力學、自動控制或程序控制或控制系統導論、勞工安全、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或工業安全衛生法規、人因工程或人體工學、工業管理或生產與作業管理、設施規劃、工廠佈置、統計學或工業統計或工程統計或生物統計或統計分析或機率與統計等學科至少六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及格標準: 依技師考試規則第 10 條規定辦理 (1)本考試以各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十六、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2)本考試各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3)第一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4)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部分科目免試者亦同。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以上各項僅供參考,實際內容仍以考選部網站公布之官方訊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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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技師 重要時程表: 報名時間:110.08.03(二) - 08.12(四) 簡章下載:詳見 考選部網站 考試時間:110.11.20(六) - 11.22(一)

報考資格: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業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與衛生、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工業化學與災害防治、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環境與安全工程、職業衛生、工業衛生、環境醫學、環境衛生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一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六學科十八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危害辨識或職業(工業或礦場或工礦)衛生、作業(物理性或化學性)環境測定(監測)或暴露評估、礦場通風與排水(工業通風或礦場通風)或作業環境控制工程、工(職)業衛生管理或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或(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或工業(安全)衛生法規或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或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有證明文件者: (一)危害辨識領域相關課程:危害辨識、環境毒理學或環境與職業毒理學概論、礦場衛生、環境衛生學或環境衛生要論、勞工安全、勞工衛生、工(職)業衛生、工(職)業安全概論或工(職)業衛生概論、勞動生理學、噪音與振動、工(職)業毒物學或工(職)業與環境毒物、工礦衛生、半導體職業衛生或半導體製程安全、呼吸系統沉積物特論、醫院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病概論或環境病概論或職業病防治與介紹或環境病職業病概論。 (二)暴露評估領域相關課程:職業衛生風險評估、健康風險評估或健康風險評估實務、作業(物理性或化學性)環境測定(監測)、輻射安全、人體工學或人因工程、粉塵測定與控制、風險危害評估或風險評估或危害評估、生物性危害評估、生物暴露偵測或生物偵測或生物偵測(含實驗)、暴露評估、氣膠學或工(職)業衛生氣膠學或氣膠技術學、氣膠儀器分析。 (三)控制工程領域相關課程:噪音控制或噪音與振動控制、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或人因性)危害控制、礦場通風與排水或工業通風或礦場通風、作業環境控制工程。 (四)職業衛生管理領域相關課程:健康管理或健康促進、職業安全與防災、工業安全工程、採礦學、礦業法規、工(職)業心理學或行為心理學、礦場災變與救護或職業災變與救護、工業(安全)衛生法規或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或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工業工程或工程原理、工(職)業安全或工(職)業安全管理、工業(安全)衛 生管理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廠實務檢查或勞動檢查實務、急救法、公共衛生法規、(安全)衛生管理實務、工(職)業衛生書報討論或工(職)業安全書報討論或安全衛生書報討論、有害物質管理策略、國際標準認證。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及格標準: 依技師考試規則第 10 條規定辦理 (1)本考試以各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十六、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2)本考試各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3)第一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4)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部分科目免試者亦同。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以上各項僅供參考,實際內容仍以考選部網站公布之官方訊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