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技師 考試資訊(2)
重要時程表:
報名時間:112.08.01(二) - 08.10(四)簡章下載:詳見 考選部網站考試時間:112.11.18(六) - 11.19(日)
報考資格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業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與衛生、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工業化學與災害防治、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環境與安全工程、職業衛生、工業衛生、環境醫學、環境衛生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一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六學科十八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危害辨識或職業(工業或礦場或工礦)衛生、作業(物理性或化學性)環境測定(監測)或暴露評估、礦場通風與排水(工業通風或礦場通風)或作業環境控制工程、工(職)業衛生管理或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或(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或工業(安全)衛生法規或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或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考試科目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與職業安全概論
二、危害辨識與職業病概論
三、職業衛生與健康管理實務
四、作業環境控制工程
五、作業環境監測
六、暴露與風險評估
及格標準
依技師考試規則第 10 條規定辦理
(1)本考試以各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十六、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2)本考試各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3)第一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4)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部分科目免試者亦同。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以上各項僅供參考,實際內容仍以考選部網站公布之官方訊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