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技師考試資訊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1學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7學科20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食品加工學(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化學、食品分析(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微生物學(含實驗或實習),有證明文件者: (一)食品化學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化學、食品生物化學、生物化學、食品添加物。 (二)食品分析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分析(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儀器分析。 (三)食品微生物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微生物學(含實驗或實習)、食品生物技術、發酵學、應用微生物學。 (四)食品加工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加工學(含實驗或實習)、農產製造學、乳品加工學、肉品加工學、水產加工學、榖類加工學、蔬果加工學、烘焙學。 (五)食品衛生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品質管制、食品衛生與安全、食品工廠管理、食品衛生法規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六)食品工程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冷凍學、食品工程學、食品乾燥學、食品脫水學、食品機械、生物統計、食品單元操作。 (七)食品營養領域相關課程:包括營養化學、營養學、食物學原理、營養生化學。 二、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1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5條) ※前以技師考試規則第6條各款資格之一,申請部分科目免試,並經核定部分科目免試在案者。 (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6條) |
一、報名時間:第一次113.02.27(二) - 03.07(四) 第二次113.08.06(二) - 08.15(四) 二、考試時間:第一次113.06.08(六) - 06.09(日) 第二次113.11.16(六) - 11.18(一) 三、考試科目: (1) 食品衛生安全與法規 (2)食品加工學 (3)食品分析與檢驗 (4)食品微生物學 (5)食品工廠管理 (6)食品化學 四、及格方式: 依照技師考試規則第10條規定: (1)本考試及格方式,以各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16%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16%、總成績達50分且無任一科為0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2)本考試各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者,不予及格。 (3)第一項全程到考人數16%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4)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部分科目免試者亦同。缺考之科目,視為0分。 |
近年報考人數及錄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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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年度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錄取人數 |
錄取標準 |
錄取率 |
107年第一次 |
1022 |
740 |
119 |
53.83分 |
16.08% |
107年第二次 |
941 |
627 |
102 |
52.83分 |
16.27% |
108年第一次 |
893 |
615 |
99 |
54.33分 |
16.10% |
108年第二次 |
753 |
470 |
76 |
51.50分 |
16.17% |
109年第一次 |
905 |
631 |
103 |
50.33分 |
15.32% |
109年第二次 |
760 |
473 |
69 |
50分 |
14.59% |
110年第一次 |
751 |
469 |
76 |
50.83分 |
16.20% |
110年第二次 |
462 |
272 |
39 |
50分 |
14.34% |
111年第一次 |
631 |
407 |
66 |
59.33分 |
16.22% |
111年第二次 |
503 |
325 |
51 |
50分 |
15.69% |
112年第一次 |
433 |
283 |
47 |
55.83分 |
16.61% |
112年第二次 |
395 |
243 |
29 |
50分 |
11.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