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學力鑑定考試資訊
高中職學力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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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
高職 |
報名日期 |
113年8月16日(星期五)起至8月19日(星期一)止 |
113年8月26日(星期一)起至113年9月13日(星期五)止 |
考試科目 |
國文、數學、英文、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及生活科技)、社會學科(歷史、地理及公民與社會)等5科 以現行普通高中112學年度畢業班三個學年之部定必修課程為範圍 |
國文、英文、生活領域學科(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及法律與生活)。 |
考試日期 |
113年10月6日(星期日) |
113年10月20日(星期日) |
放榜日期 |
113年10月25日(星期五)寄發成績單,並上網公告及格名單。 |
113年11月6日(星期三)上午11點在各考區承辦學校公告,並提供網路查詢服務。 |
錄取方式 |
1.考試地點:各考區報考單位公布之考場位置及試場。 2.試場座次表於考試前1日下午2 時,公布在各考區報考單位及網站。 3.考試範圍:依現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112 學年度畢業班 3 個學年之部定必修課程為範圍, 4.命題參採歷年試題占 40%,現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三年課程占60%為原則, 5.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各科成績均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當次學力鑑定考試之所定科目(所有考 科均報考)均及格,或各該科目均達 50分且總平均達60分者,為考試通過,發給「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同級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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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資格 考試名稱 |
其他資格 |
共同資格 |
普通型高中 學力鑑定考試 |
無 |
一、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 二、具有下列年齡資格之一: (一)年滿18歲 【94年9月1日「含9月1日」前出生】 者,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 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者。 (二)年滿20歲 【92年9月1日「含9月1日」前出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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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型高中(高職) 學力鑑定考試 |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3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1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備註: 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係指103年9月1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30098244B號令修正「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職業學校類科對照表」 中對應現行職業學校類科別之職業證照,對照表中無對應之職業證照,本(111)年 暫不納入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