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護理師招生簡章
公職專區
(1) 公職護理師報名資格
報名資格 |
領有護理師證書、地方政府登錄之執業執照及領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並符合下列資料得應本考試: |
第一試 筆試80% 專業科目(均為申論題): 1、公共衛生政策 |
第二試 口試20% (僅設臺北考區) 評分項目: 1、儀態:禮貌、態度、舉止、應對 [15分] 性、和善性、積極性等 [20分] 識、專業技術與經驗 [20分] |
公職護理師分發單位及缺額
111年度 |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2名 |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增額) |
2名 |
110年度 |
|
彰化縣衛生局 |
2名 |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
1名 |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5名 |
|
總計:8名 (110/3/5公告) |
109年度 |
|
臺東縣衛生局 |
1名 |
彰化縣衛生局 |
3名 |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
1名 |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6名 |
|
總計:12名 (109/7/12公告) |
公職護理師錄取統計
年 度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錄取人數 |
錄 取 率 |
|
112 |
一試 |
285 |
179 |
17 |
9.5% |
二試 |
17 |
17 |
10 |
5.59% |
|
111 |
一試 |
242 |
146 |
4 |
2.74% |
二試 |
17 |
17 |
8(增額4人) |
47.06% |
|
110 |
一試 |
313 |
177 |
13 |
3.95% |
二試 |
13 |
12 |
7 |
58.33% |
|
109 |
一試 |
295 |
185 |
29 |
10.27% |
二試 |
29 |
29 |
19 |
65.52% |
(2)校護
項目 |
內容 |
報名資格 |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雙重國籍,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日),且能提出相關服務證明書者(已離職者請提出離職證明書): |
甄選方式 |
初試: 採筆試(選擇題佔100%),內容以綜合護理(含內科、外科、產科、兒科、精神科與公共衛生護理學)、學校衛生護理學為範圍。 複試: 1、資訊能力實作(Excel、Word等,作業系統:Windows 10,環境設定: Office2016,輸入以微軟新倉頡、微軟新注音為主) 2、口試:含工作理念、專業知能及服務態度,時間以 8 分鐘為原則。 3、術科:CPR 及情境判斷操作,時間以 8 分鐘為原則。 |
成績計算 |
參加複試人員之成續計算方式為: 初試(筆試)佔總成續 40%,複試一(資訊能力實作)佔總成續 10%、複試二(口試)佔總成積 20%、複試三(術科)佔總成積 30%。 [成績細項計算標準至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 |
工作內容 |
一、訂定規劃全校衛生保健工作計畫及辦法。 二、辦理學生健康檢查相關事項(含學生應繳費用彙整)。 三、校園緊急傷病處理、登錄及通報,並協助校園災害處理。 四、衛生保健器材及藥品使用管理,學生健康基本資料建檔與管理。 五、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事宜。 六、衛生保健資料之整理與校園傳染病防治衛教宣導。 七、協助學校推動各項衛教工作。 八、指導師生各項緊急救護技巧。 九、協助體適能資料建置及健康促進學校業務之推展。 十、調查特殊疾病學生之資料並建檔。 十一、健康中心環境布置、清潔維護、機械保養及設備充實。 十二、處理流行性疾病相關事項。 十三、協助學校體育或戶外活動之護理工作(含例假日)。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